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学会的作用,维护学会声誉,确保本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学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的入会由学会理事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事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四条 本学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心理咨询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以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需指派一名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既能遵纪守章,又能代表本单位利益,既愿意又能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个人会员是取得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在心理咨询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本学会和心理咨询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学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须有本学会两名以上会员或一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推荐、介绍,同时填写《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并附2张一寸免冠照片、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或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学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亲自送往学会秘书处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学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经讨论决定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学会正式会员,并由学会颁发《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会员证》;学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会员资格,亨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学会会员除享有本学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或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二)优先获得学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三)参加学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学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单位会员即相应成为本学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本学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学会《章程》和《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00元: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lOOO元。
第十九条 学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于注册满周年前一周,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本届三年的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学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要求,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学会秘书处报告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了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